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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建国开设赌场一案的分析

时间:2013/11/19 8:40:41 点击: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3)麻刑初字第70

    2、案由:开设赌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建国,曾用名林国建,男,19771016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11197710160639,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林屋村8号。因本案20121130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7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判决。

5、审判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合议庭 审判长朱武、代理审判员林俊圣、人民陪审员赵圣泰

6、审结时间: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二)诉辩主张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5月开始,被告人林建国租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金康路北运果菜批发市场154档商铺的第一层楼(即金川路消防大队对面)经营电子游戏机室,雇请廖继荣(另案处理)管理日常事务。201210292230分左右,正当廖继荣在“扑克牌”游戏机上以上分、退分的方式为参赌人戴志容进行赌博时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巡查警察当场抓获,扣押1台“扑克牌”游戏机、2台“狮子王”游戏机、6台“苹果”游戏机、11台“麻将”游戏机、12台“漂流金花”游戏机,共32台游戏机和赌资94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建国于20121130日到侦查机关投案。

(三)事实和证据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5月开始,被告人林建国租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金康路北运果菜批发市场154档商铺的第一层楼(即金川路消防大队对面)经营电子游戏机室,雇请廖继荣(另案处理)管理日常事务。201210292230分左右,正当廖继荣在“扑克牌”游戏机上以上分、退分的方式为参赌人戴志容进行赌博时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巡查警察当场抓获,扣押1台“扑克牌”游戏机、2台“狮子王”游戏机、6台“苹果”游戏机、11台“麻将”游戏机、12台“漂流金花”游戏机,共32台游戏机和赌资94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建国于20121130日到侦查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21030日,侦查机关决定对廖继荣行政处罚15日,并处罚款1900元,收缴赌资940元和赌具游戏机16台;同年1130日,侦查机关对廖继荣决定取保候审。20121225日,侦查机关把扣押被告人林建国的32台游戏机予以销毁,同年117日把赌资人民币940元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过程说明)、证人廖继荣、戴志容、戴志坚、林乔建的证言、被告人林建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以湛麻公量建[2013]49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林建国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建国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四)判案理由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建国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固定商铺设置电子游戏机,利用电子游戏机计分、退币等功能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被告人林建国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固定商铺设置电子游戏机,利用电子游戏机计分、退币等功能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建国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林建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解说

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当场扣押被告人林建国的1台“扑克牌”游戏机、2台“狮子王”游戏机、6台“苹果”游戏机、11台“麻将”游戏机、12台“漂流金花”游戏机共32台。而且,侦查机关以201343日印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江市公安局文件湛公[2013]139号关于办理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为由,没有对扣押的32台电子游戏机是否具有赌博功能进行鉴定,也没有累计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等关键性事实进行取证。虽然,侦查机关没有对32台电子游戏机是否具有赌博功能进行鉴定,但只要查明被告人提供场所利用电子游戏机计分、退币等功能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就应依法认定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对累计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等关键性事实是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影响.

 

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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