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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起诉须知

时间:2012/6/4 14:32:58 点击:

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范围。

        二、原告应是对原有国家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原告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本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三、原告示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原告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批准,由法院决定。

        四、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一式五份(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增加一份起诉状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属个人合伙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委托书。

        (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或者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扔有关证据(份数按法院3份及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

        五、法院立案后向原告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要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超过通知的7天交费期限未预交受理费的,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六、原告确有经济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书,同时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起诉须知

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受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关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当事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一式五份(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每增加一个当事人增加一份起诉状副本)。诉状中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和被告的要素齐全,通讯地址准确,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争议事实叙述清楚。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或证明材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属个人合伙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起诉的,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三)能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提交物证,应一并提交物证影印件。经法院立案承办人核对后,在证据复印件加盖核对章附卷,并由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材料时,应按本院要求填写证据材料清单,载明证据材料名称、份数和页数。证据材料复印件和清单的数量,按法院三份、诉讼当事人各一份提供。

四、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决定立案。立案后,向当事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当事人在立案大厅收费下向代收银行交费,然后凭缴费回执同本院财务人员开具收费单据。原告人超过7天交费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院依法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并通知原告取回起诉材料,原告不取回起诉材料的,法院只保存3个月。

五、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六、原告认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在起诉前、起诉时或案件审理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具体理由和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同时按要求提供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的财产作担保。申请人提供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的,应当提供第三人的保证书。法院经审理符合条件受理后,申请人应当缴交财产保全费,法院作出裁定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不缴交财产保全费的,法院不予财产保全。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原告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写明保全证据的种类或名称、保全内容及所在地点,预交证据保全费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的,还应提供财产担保。

八、原告人确有经济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书,并提供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由法院决定是否同意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
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最后发表综合意见的权利;

4、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5、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6、判决宣告前,原告有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

7、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8、当事人有申请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和实施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

2、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3、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不和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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