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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规程

时间:2013/1/19 15:26:32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立案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

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有关立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立案庭是本院专门负责立案及审判管理工作业务机

构,对诉讼案件依法受理,保障程序法的正确实施,指导基层法庭立案工作。

第三条         立案应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

原则。

第四条         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及时立案。

民商事纠纷案件、执行申请案件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办理立案手续;

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由刑事庭审查,决定立案的,交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破产案件由所承办的业务庭审查,决定立案的交由立案庭办理手续。

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的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驳回申请。

    第六条  立案庭负责按规定计算和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工作。

第七条  立案庭负责统一编制、登记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了解案件审理进程、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和督办令;负责诉讼主体、调卷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条  立案庭内设立案组、综合组、送达组、诉前保全组、

排期组、调查取证组、审限跟踪组,分别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起诉材料后,由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经核对证据,在证据的复印件上盖核对无异章,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上签名确认。证据清单应一式两份,记明证据的名称或主要内容、份数、页数、交件人、签收人和收到日期,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案。

第十条           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民商事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提起刑事自诉、刑事公诉、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审查条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2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二条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原告或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作如下处理:

1、          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在15日内裁定驳回。裁定

由审查部门制作,交由立案庭送达。

第十三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立案,应在收到起诉材料的次日起5日内组成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立案庭负责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答复申请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移交业务庭。

第十五条  立案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        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起诉状的份数+1份),在正本的左上角盖正本章,并在右上角盖收文章,写明收件日期及签名。在起诉状副本左上角盖副本章;

(二)        填写立案、案件流程信息表,立案呈批表、受理

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计费单、证据清单;

(三)        以上文书要求填写案号的,应写明案号;

(四)        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证据

副本、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分别修整成册,交送达人送达;

(五)        将案卷材料按立案顺序修整成册。

第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最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审查。

第十七条  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予审查立案:

(一)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非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

1、行政机关作出非讼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由行政庭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执行局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申请,由刑事庭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决定立案后,审查部门应在2日内交案卷移交立案庭编号登记,再由立案庭将案件移交执行局执行。

第十八条  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三)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

被执行人明确;

(五)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

件:

(一)        申请执行书一式二份,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

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        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生效通知书;

(三)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

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二十条  决定立案,应当即发给当事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

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专户缴交受理费。当事人缴交受理费确有困难、且符合缓交、减交、免交条件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交立案庭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起诉人逾期不缴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由立案庭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生效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有以下情形的,应缴交诉讼费:

(一)案件当事人以提供原一、二审没有提交法庭的新证据申请再审或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

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或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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