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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1/19 14:34:19 点击:

 

 

 

 

湛麻法[2012]9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院案件的质量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促进审判质量和执行效果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增强司法效果,结合我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审判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效果管理,审判绩效管理。本院审管办行使审判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  加强审判管理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有效支撑。通过对审判的过程调控,整合审判资源、绩效评价、办案指导,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优质高效地完成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

第四条  加强审判管理,准确把握审判的形势,找准服务结合点,使审判工作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通过审判管理,管出质量,管出效率,管出效果,管出形象。

第五条  加强审判质量的管理,建立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的长效机制,对案件实行定期评查,不定期抽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

第六条  案件定期评查每年一次,每年年终集中全体审判人员对一审裁判生效和终本执行的案件进行评查;不定期抽查,每年抽调各业务庭一审裁判生效案件的5%10%进行评查;专项评查,每年专项评查一次,抽调各业务庭同类案件510宗进行评查;重点评查主要针对当事人和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必要时可邀请具有工作经验,能胜任案件评查的高校法学教师、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的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优良、合格、瑕疵、问题四个等次。

第七条  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流程节点实行全程监控,防止超期案件的发生。各业务庭应在月初将本庭案件的立案时间、排期开庭、收结案情况以及核心指标、指导指标的达标情况书面列表报审管办。

第八条  各业务庭必须严格按照省法院和中院有关核心指标,指导指标和参阅指标的基本要求,开展审判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庭和审判人员要提高案件结案均衡度的意识,克服前松后紧,突击办案的现象,确保全庭及全院案件的均衡结案。

第十条  审管办建立核心指标、指导指标、参阅指标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通报制度,每月通报各业务庭办案的核心、指导和参阅指标的达标情况。

第十一条  审管办对结案不均衡的情况实行有效监督,及时向业务庭和审判人员下达当月办结案件数量以及审判工作中各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各业务庭必须按照审管办下达的指令和要求,办好案件。

第十二条  审管办和审监庭对中院改判、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实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业务庭的承办人发出案件自查通知。

第十三条  各业务庭的案件承办人必须按规定,按要求写出自查报告,查找被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和再审的原因,连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送审管办核查。

第十四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被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自查分析会,由案件承办人在全院大会或审委会上作自查剖析。

第十五条  案件被中院全部改判的,全改一宗扣发承办人年度奖金二百元;全改二宗的,除按规定扣发承办人年度奖金五百元外,承办人不得评优评先;全改三宗以上的,除按规定扣发年度奖金八百元外,承办人不得评优评先,如出现违法审判情形时,年度公务员考核,承办人可评为基本称职,由本院年度考核小组视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案件被中院部分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每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宗,由审管办公布并提出警示;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宗的,每宗扣年度奖金一百元;改判或发回重审三宗以上的,除按规定每宗扣发承办人年度奖金一百元外,承办人原则上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承办人的责任:

1、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2、刑事案件有新证据或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3、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修订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4、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或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理解不同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因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6、审判委员会改变承办人意见的。

第十八条  执一庭必须以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为突破口,按照省高院规定的结案均衡度65-80,实际执结率70%以上和执行标的到位率50%以上的要求,创新举措,开展执行工作。实际执结率达不到70%的,每下降五个百分点,执行一庭每人扣发年度奖金两百元,不够五个百分点的,按五个百分点计扣。实际执结率在70%以下的,除按以上规定扣发年度奖金外,执行一庭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九条  审管办年底要及时公布各业务庭和承办人核心指标、指导指标的达标情况,明确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业务庭在排头兵达标竞赛活动中,不能进入前二名的业务庭,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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