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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诉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再审宣判

时间:2024/5/31 18:06:50 点击:

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诉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一案进行宣判,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是《食为奴》视听作品在中国内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被许可人,因用户可通过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分享《食为奴》文件,其指控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15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万元。百度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经上海翡翠东方传播公司转授权,取得《食为奴》作品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中国内地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使用多个账号对百度网盘进行测试,证明百度网盘可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食为奴》作品。2017年8月30日,上海翡翠东方传播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依其提供的文件名称以及哈希值等信息,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告知函中提供的哈希值等信息,非来源于用户分享的《食为奴》文件,而是来源于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从第三方下载的《食为奴》文件。百度公司认为告知函非有效通知,不予理会。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涉案文件,下载页面可显示文件的下载速度和进度,证明百度网盘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文件数据传输,文件来源于第三方,百度网盘仅充当下载工具,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上海翡翠东方传播公司发送的告知函,缺乏涉案作品被网盘用户侵害的初步证据,不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公司收到后未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并无过错。但是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固定诉讼请求之前,向百度公司补充提交了百度网盘用户侵权的证据。百度公司仅断开涉案侵权链接,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文件的“分享”功能,从补充证据之日起至授权到期日止4个月内,造成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的扩大损失,百度公司对此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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