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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存在困难与问题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2/6/2 10:04:40 点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商事纠纷的大量增加,加上我市基层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标的增大,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与此同时,基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不少压力和困难,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我院湛中法政[2011]108号《关于民二、民三庭工作权限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自2011年8月15日起,我市民二、民三庭的二审案件开始分片受理。民二庭分片管辖赤坎、坡头、吴川、遂溪、廉江五个基层法院。为了更好地指导所管辖的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统一案件的裁判尺度和降低案件的发改率,2011年9月14日至21日,民二庭有针对性地到所管辖的五个基层法院进行调研,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面对面业务指导,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7516件,结案18099件,涉案标的额58.3亿元,结案率为97.5%;调撤率为69.7%;发改率为23.4%。今年1-8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486件,结案10224件,涉案标的额24.85亿元,结案率为84.98%。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新收买卖合同纠纷864件,结案780件;新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76件,审结44件;新收借款合同纠纷2953件,审结2700件;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7件,审结92件;新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28件,审结106件;新收劳动争议案件268件,审结222件。调研中发现基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方面存在以下几个基本特点和困难:

(一)我市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权责分工不统一。赤坎区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由民三庭负责审理,该庭有审判人员3人(其中1人不办案);坡头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没有明确区分庭室;廉江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由民一、二庭负责,其中民一、二庭各有审判人员8人;吴川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民一、民二、民三庭及人民法庭均可以负责;遂溪县法院民商事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由民二庭负责,有审判人员5人(其中1人不办案)。

(二)全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少。赤坎区法院年受理案件在120件左右,且民商事案件受理量偏少,大部分以传统的民事案件为主;廉江、遂溪法院民商事案件年受理案件500件左右,坡头、吴川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少。

(三)涉诉信访压力较大。过去涉诉信访案件大多存在于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涉及行政案件类型多,随着公民意识的增加及国家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现在不少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也走信访渠道,给法院施加压力。

(四)调解工作难。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少数案件是公司企业一方,甚至是国有企业一方,这些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如怕承担责任问题)不愿意调解,或者不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分歧很大,无法调解。实践中还出现一些当事人以假调解为借口来拖延、规避承担法律义务的责任。

(五)其中新类型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

(六)法官执业风险越来越大。案件一经裁判总会有输赢,而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就会猜疑承办法官受了对方关系的利诱和影响,甚至到处上访“告发”法官。因此,在这种氛围中执法,且法院司法权威目前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法官必须特别小心谨慎。

(七)基层民商事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非常渴望加强业务培训。

(八)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由于中院今年下半年起,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二、民三庭负责审理,故本次调研,我们特别针对各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考察、研究。根据调研情况,各基层法院均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是各民事庭办理的案件中较为困难的案件类型之一,原因是该类案件较易涉及群体性,案件处理不好甚至可能影响当地稳定,而且由于涉及经济改制或企业经营、投资环境等问题,来自于社会的压力较大,增加办案的复杂性。调研的五个基层法院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赤坎区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一、民二庭负责审理,年受理案件在70件左右,涉及劳务派遣、人事争议等较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比例逐年上升。坡头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以系列案件出现较多,涉及社会稳定问题,维稳压力大。去年所受理的两大系列案件,一个系列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一个系列案件上诉被中院维持,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均比较好。廉江市法院今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其中一个以国营农场为被告的系列案件,涉及的社会影响面大,现已上诉尚在中院审理当中。吴川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一庭负责审理,其中难度较大的为涉及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诉案件的发改率较高,为21%左右。遂溪县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年受理60件左右,年上诉案件为12件左右。

二、基层法院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市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发改率不断下降,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审理案件上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               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1、裁判文书质量不高

基层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使用的语言不规范,体现不出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有的甚至照抄照搬充满口语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有些裁判文书只是逐项罗列证据,简单说明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主张,对法院如何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认证、从而推定出法律事实这一环节缺乏表述,或者对一些关键事实,仅以“证据不足”等简单字眼一笔带过;裁判文书字面差错普遍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导致当事人上诉的原因之一。

2、裁判尺度不统一,“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存在

不同的法官办案往往采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不完全一样的司法价值取向,对案件需适用的相关法律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法律不能细致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商事活动,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不可能也无法与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对号入座,法官审理民商事案件常常会找不到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又或者是不同法律相互冲突时,更容易出现法律理解不一致的情形。调研过程中,基层法院普遍反映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调解难和法律理解适用的困难尤甚。

3、上诉案件发改率仍然偏高

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整体比例虽然不高,但发改率均在10%以上,表明案件的整体质量尚待提高。由于法院内部的考核指标要求,各个基层法院均反映发改率压力较大,认为中院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案件不要随意改判,可以改判的案件不要发回重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裁判文书改革缺乏规范性指导文件。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全国法院系统都在进行裁判文书改革,最高法院又没有裁判文书改革的明确规定,以致缺乏统一标准,格式不规范;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官缺乏正规、系统的写作知识培训,文书写作水平有待提高;部分法官存在思维惯性,认为办好案件就行,裁判文书质量如何不重要的错误思想。

2、由于民商事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国家的司法活动客观上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往往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情形的发生。基层法院就提出了合同违约金的标准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赋予了法院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标准如何界定,只能由办案法官视具体个案的案情而认定,不同法官认定合同违约金的合理标准往往不一致,这样就会产生裁判不统一的情形。可以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空间是产生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天然原因。

3、民商事审判机制和审判管理不完善。目前由于审判机制不健全或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在上下级法院和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之间、同一业务庭不同合议庭之间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行之有效的沟通、交流、协调、研讨机制,法院、部门和合议庭之间因法律理念的差异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标准存在分歧,适用不统一就不可避免。在部分基层法院内设的民庭,案件管辖分工乱,没有统一以案由为标准管辖,与中院四个民庭的审判业务分工不对口,不能及时接受中院对一类案件开展的审判业务指导。这也是出现民商事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之一。

4、二审部分案件存在发回重审滥用、改判随意性大的问题。一些上诉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尖锐,社会关注度较高,二审法院为了回避矛盾,把本可以直接改判的案件发回重审,将矛盾再次推向一审。调研过程中,大多数基层法院表示了请求二审法院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意愿,有的法院明确表露对二审滥用发回重审的不满情绪,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在调研过程中,基层法院反映因非法定原因被改判的案件占二审改判案件的比例不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是由于二审法官和一审法院在认识上存在差异。虽然一审法官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价值取向以及公序良俗,裁判结果也没有显失公平,但二审法院没有尊重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直接根据自己的认知进行改判。

今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其中一个以国营农场为被告的系列案件,涉及的社会影响面就很大,现已上诉尚在中院审理当中。民商事案件数量不多,主要以民事案件居多。其中劳动争议案件由民一庭负责审理,其中难度较大的为涉及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上诉案件的发改率为21%左右。劳动争议案件年受理60件左右,年上诉案件为12件左右。

而劳动争议案件则由民一、二庭负责审理,年受理案件在70件左右,涉及劳务派遣、人事争议等较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比例逐年上升。其中,坡头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以系列案件出现较多,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维稳压力大,去年所受理的两大系列案件,一个系列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一个系列案件上诉被中院维持,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均比较好,但两庭大部分的案件均为传统的民事案。

三、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法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法官队伍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司法能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建立和完善统一适用法律机制,决定性的因素还是法官队伍的素质。在任何情况下,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当保留熟悉审判业务的中坚力量,这是法院民商事审判事业发展的需要。强化民商事审判队伍的职业培训,在法官培训中设置专门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举办以案例教学和解读办案适用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主的业务培训,注重培养法官应用法律的解释方法,经常结合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开展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业务学习活动。在本次调研活动中,本院将从省院民二庭带回的裁判文书格式下发到各基层法院,从而规范统一裁判文书的格式,受到基层法院的一致欢迎。

    (二)规范民商事法官审判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历史和经济发展的原因,目前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队伍中法官个人的审判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尚待提高。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就同样的案情而作出相差甚远甚至南辕北辙的裁判结果的案件屡见不鲜。法官不当或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建立和完善法官民商事审判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首先,要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即法官办案遇到哪种情形才允许行使自由裁量权;其次,要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三是要强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在坚持案件审判公开的前提下,要明确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应遵循公开原则,应在开庭时向各方当事人公开说明,并应在裁判文书论述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最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果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价值取向以及公序良俗,裁判结果也没有显失公平,二审不能随意进行改判。

(三)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出台一类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意见,强化调研指导的力度。中院根据办案需要,适时针对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收集反映的一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开展调研或举办专题研讨会,对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和裁判尺度问题,集思广益,统一裁判尺度和裁判准则,专门出台一类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意见,指导基层法院办案。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对基层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基层法院的对口业务庭要及时组织审判人员学习讨论,统一认识,借鉴运用于审判实践。审判人员审理同类案件如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应报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批并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四)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建立法院内部的沟通、协调制度。首先,理顺法院内部职能分工,以案由为标准划分管辖,既有利于中院开展对口审判业务的调研、指导和培训工作,统一把握审理一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也有利于基层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汇报请示审判工作;其次,建立涉及维稳的重大案件或群体性案件沟通协调制度,二审在审理社会关注度高、上级机关督办、易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的重大案件或者拟对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时,应当主动与一审承办法官和业务庭领导联络沟通,了解一审的相关情况,倾听一审法官的诉辩,通过面对面的沟通,避免二审法官主观臆断,导致重大案件处置不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第三,进一步规范案件请示制度,为防止上级法院法官在未经听审、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随意答复下级法院办案中的具体问题,须将案件请示规范化,制定详细的请示制度规定,改革请示汇报的内容和程序,维护审级之间的独立性,提高解决问题的普遍性。

       (撰稿人:湛江中院民二庭陈志韧   责任编辑:郭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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