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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调研

2011年来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被发回重审情况分析

时间:2012/6/2 10:01:20 点击: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一种常见处理方式,准确的说法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从司法实践来看,发回重审的理由主要是原审判决的事实、证据和审判程序方面存在问题。为切实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进一步降低二审发回重审率,维护司法权威,协调两级法院民事审判的裁判尺度,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2011年10月20日至24日, 我院成立了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的调研课题组,由院主管领导带领审管办人员到被发回重审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进行了专门调研, 针对2011年1月至9月份被发回重审的案件, 以座谈方式听取院领导和承办人的逐案汇报,共同分析,查找原因,探讨对策。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有关数据

今年1-9月份全市十个基层法院被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共44宗,如下表:

序号
 法院
 件数
 案号
 发回重审原因
 
 

 

 

1

 
 

 

霞山法院
 

 

14
 (2007)霞民三初字第85-87、89-94号、(2009)霞民三初字第100、331、450号、(2010)霞民三字第132、472号
 1、漏列主体2宗;2、接受被告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1宗;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宗;4、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不当9宗。
 
 

2
 

徐闻法院
 

6
 (2009)徐法民一初字第419号、(2010)徐法民二初字第91、143号、(2010)徐法民一初字第169、、480、683号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宗;2、漏列诉讼主体1宗;3、违反有关规定受理1宗。
 
 

 

3
 

麻章法院
 

5
 (2010)麻法民一初字第87、231、299、号、(2010)麻法民二初字第162、194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宗;2、程序违法1宗;3、案由定性错误1宗。
 
 

 

 

4
 

 

赤坎法院
 

 

5
 (2006)赤民一初字第167号、(2009)赤民一初字第186号、(2010)赤民一初字第94、129、506号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宗;2、程序违法2宗。
 
 

 

 

5
 

 

廉江法院
 

 

5
 (2008)廉民初字第374号、(2009)廉民初字第949、1883号、(2010)廉民初字第964号、(2010)廉民初字第1068号
 1、适用法律不当1宗;2、程序违法1宗;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宗。
 
 

 

6
 

雷州法院
 

4
 (2010)雷民法初字第1226号、(2011)雷民法初字第270、409、832号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宗;2、主体不适格1宗;3、适用法律不当1宗。
 
 

7
 

吴川法院
 

3
 (2009)吴民法初字第471、1045号、(2008)吴民法初字第755号
 1、程序不合法1宗;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宗。
 
 

8
 

遂溪法院
 

1
 (2009)遂法民一初字第519号
 程序违法。
 
 

9
 

开发区法院
 

1
 (2008)湛开法民初字第121号
 漏列诉讼主体。
 

 

(二)总体评价

1、我市基层法院发回重审案件相对于前几年已大幅减少,各基层法院每年发回重审案件大体可维持在10件以内(霞山法院今年来发回重审较多,但部分案件是系列案)。

2、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普遍存在审限过长的问题,有的案件在一审已经审理将近三年,这些案件给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但由于存在程序上的问题,二审法院不得不再发回重审。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现象仍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被发回重审。如:徐闻法院(2010)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43号案,系遗漏诉讼主体而被发回重审。当事人曾文明与徐闻县龙塘镇经济联合总社和徐闻县龙塘镇迈胜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审合议庭仅将徐闻县龙塘镇经济联合总社列为第三人,而不把徐闻县龙塘镇迈胜农场追加为第三人,明显是遗漏诉讼主体,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主体不适格。如:霞山法院(2010)霞法民二初字第132号案,被告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建筑工程公司游艺文施工队没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并非法人,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一审法院未将此情况向原告释明,而按原告的起诉将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建筑工程公司游艺文施工队列为被告让其参加诉讼,程序不当。

3、庭审中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的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导致审判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如:廉江法院(2010)廉民初字第964号案,举证期限未到而开庭审理,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4、不应受理而受理被发回重审。如:徐闻法院(2010)湛徐法民一初字第683号案,广东省徐闻盐场为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向原告李月春集资,该类纠纷应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处理,对该类案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曾向所属辖区各基层法院发布了湛中法立字第9号《关于办理单位集资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借款名义向社会(包括企业职工或社会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业)集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徐闻法院不应对该案立案,由于违反有关规定被中院发回重审。

4、不应当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如:广东省盐业总公司等与徐闻县贵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是买卖合同纠纷,反诉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反诉与本诉没有任何牵连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解释,合并审理要求“双方主张的法律关系相同,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性,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该案涉及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一审法院却将两诉合并审理,造成法律关系混乱。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认识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遗漏关键事实,或因对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影响案件的定性问题,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如:廉江法院(2009)廉民初字第949号案。

2、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致使一审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导致二审依据新的事实而发回重审。如:(2010)赤民一初字第506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黎绍生以被告庞华隆立有借据欠其60万元未还为由向法院起诉庞华隆、占小芳,二审占小芳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3、对证据的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影响,从而被二审发回重审。如:赤坎法院(2010)赤民初字第527号案,被告林德明虽然辩称双方离婚前已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书》,原告对分得的财产已处理完毕,无权再主张分割财产,但原告在起诉状和法庭上均主张《协议书》及《转让协议书》是受被告殴打、胁迫下所写,实际没有收到房屋及汽车转让款,一审案件承办人未认真审查《协议书》及《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便作出判决,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

(三)其他问题:

1、相同法律关系,案情基本相似的案件,中院不同的合议庭作出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这是调研中各基层法院反应较多的问题之一,如:霞山法院反映该院有一批系列案,即霞山法院(2007)霞民三初字第85-87、89-94号系列案,其中一案宣判后,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作了改判,后霞山法院按照改判后的结果对其他几个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由中院同一庭的不同合议庭审理,后这些系列案被发回重审。另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系列案,上诉到中院不同的业务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这让基层法院无法适从。

2、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对于民事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而纠纷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的民事纠纷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对于这种纠纷的处理,一般新法都有关于溯及力方面的特别规定,但有些基层法院往往不重视法律关于溯及力的特别规定,造成应适用新法的却适用了旧法,应适用旧法的反而适用了新法,从而导致做出错误的判决而被二审发回重审。

3、对可发回可不发回重审的问题。基层法院一致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尽量不发回,有些问题中院可在查清的基础上改判,不应再发回基层法院重审,这样既不浪费司法资源,又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如:霞山法院(2009)霞民一初字第414号案、(2009)霞民三初字第100号案。

4、二审个别法官责任心不强。中院个别法官,为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总是希望通过发回重审再由一审法官查清案件的事实,照顾当事人的情绪或者利益等目的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其实有些案件在一审已穷尽了调查手段,部分事实的确无法查清。

5、对发回重审案件进行沟通的问题。基层法院提出中院发回重审的大部分案件,在发回前都没有进行沟通,个别案件发回重审理由过于简单,以事实不清发回但并没有附重审函,据此认为发回前要加强沟通,至少在发回裁定中也应说明,让他们知道具体在哪方面有问题,而沟通可以给他们一个说理的机会,阐述自己的观点。

三、对策和建议

对不该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发回重审以及一案多次被发回重审,具有很多弊端:一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效率低下;二是加重了当事人负担,使当事人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有时甚至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害,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三是会造成一、二审法院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同时,也体现一个法院审判水平或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要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数量控制在一定或适当比例,以推进司法公正整体工程的顺利开展,就必须采取措施解决或克服存在的困难,提高案件质量,树立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典范,提升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发回重审案件数量增多或比例过高,会导致上诉案件增多,虽然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审裁判的公信度和既判力,同时增加二审法院的工作压力,甚至产生负面的影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必须在源头上预防上诉案件上升的趋势,正确处理好上诉与发回重审之间相互牵制的关系,特别是减少或降低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数量或比例,采取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研究发回重审案件的特点及原因,找出它们的内在规律性,提出预防发回重审的对策。

为提高案件维持率,降低案件发改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判质量。近些年来,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领域不断拓宽,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审判难度和维稳压力也不断加大。面对新形势挑战和日益复杂的案件,我们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民事审判质量。一方面,要加强对民事法理的学习,更新民事司法理念,注意价值判断的指引,注重价值衡平,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将法律的精神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另一方面还要针对社会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案件,有的放矢地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对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学习研究。

(二)做好重点案件的审理工作。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特别是房产纠纷系列案件,一方面该类案件所占比例高,一旦因为案件质量不过关被发回重审,发改率就很难降低,另一方面这类案件的维稳压力大,如果不能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将对我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高度重视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要注重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结合。目前,霞山法院已出现一次收到200多宗涉及住户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房地产案件纠纷,中院业务庭要加强指导,研究新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业务沟通,统一裁判标准。对于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下判前要及时与下级法院沟通协调,耐心听取下级法院的意见,阐述案件被发改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个案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以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错误。对于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下级法院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上级法院要及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基层法院对于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新型问题,要及时反馈给中院。中院通过举办专项审判工作会议、庭长联席会议、案件评析等会议进行研讨,达成共识,发布典型案例,将业已形成的一致意见及时向下级法院传达,从审判实践中再总结经验,强化业务指导,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四)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首先,上级法院至少每半年到下级法院进行调研,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情况,对下级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综合的指导。其次,定期举办法官业务知识的培训,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组织深入的学习,对新类型的民商事案件组织开展法官探讨活动,以提高法官对同类案件的把握能力和裁判处理能力。

(五)个案瑕疵具体处理。对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裁判结果正确但存在部分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应一律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上级法院可直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纠正和加以阐述,或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一定要坚持这样一个工作理念,即对可改可不改的,坚决不改;对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确实有问题的,尽量改而不发,严控发改案件的数量。

(六)完善民事案件的调解机制。强化调解意识,规范调解活动,提高调解水平。尤其是一审法院,应根据审判业务特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进一步研究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创新调解工作新机制,促进调解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以实现上诉、发改率的逐步降低和案件质量的稳步提高。同样,二审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总结二审中就地办案、就地调解化解矛盾的经验,利用一审调解资源,通过上下两级法院联动实现调解结案。

(七)建立审判流程监督机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审判管理,实行诉讼全程监督制度,规范审判行为,确保案件程序方面不出问题,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树立责任意识,做到程序与实体相统一,确保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提高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公信度,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一审案件的上诉比例,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降低发回重审率。

(撰稿人:湛江中院审管办陈翔青   责任编辑:郭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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