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公开开庭听证案外人吴某林、吴某杰提出的执行异议案。在听证过程中,承办法官谢法算发现异议人主张位于徐闻县某街道的房产已被徐闻县人民法院查封,而本院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且异议人已向徐闻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因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驳回异议人对轮候查封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而当首次查封解除后,异议人将会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继而增加异议人的讼累。据此,谢法算法官在听证结束后立即与徐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联系。徐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审查生效的裁判文书后,认为涉案标的物应予解封,故于当日上午立即制作解除查封上述标的物的法律文件并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徐闻县人民法院解封后,本院的轮候查封即转为正式查封。谢法算法官在依法审查了异议人的异议后,裁定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法官为避免当事人重复往返两地法院增加讼累,主动延伸职责,与兄弟法院沟通工作,有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充分体现了法院干警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司法作风,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供稿|谢法算、黄寒凌
编辑|邱海龙
审核|汪 政